全文刊发|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办法

2019-04-30
新闻来源: 全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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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

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各分支机构的管理,强化商会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把好人、财、物以及印章使用的管理关,充分发挥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以及全国工商联商会管理办法和本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商会的分支机构,是商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自身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会某方面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是商会的分支机构,是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四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专委会的工作条例必须符合商会章程规定,不得与之相悖。

第五条           

专委会的工作条例经专委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商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            筹备成立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专委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汽车摩托车配件及用品相关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商会章程规定;

(二)会员数量符合民政部现行【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相关要求,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量不得少于6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性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资金和开展活动的经费来源及专职工作人员。

(四)发起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委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提出申请,阐明成立专委会的必要性,商会进行调研论证,经商会批准,报全联会员部备案。筹备组积极开展筹备工作,按规定期限内举行成立大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举行的,要说明原因,报商会批准方可延期,否则终止筹备工作。

(二)经商会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召开成立大会;

(三)筹备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终止筹备。

(四)发起人应当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专委会成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汽车摩托车配件或用品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行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守法、诚信,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产生:

由申请成立发起人集体协商、推举产生。 人选产生后,商会采取征求意见、委托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从思想政治表现、诚信守法状况、企业经营状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经考察后提交商会审核。

 第十条  

 专委会秘书长人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热爱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行业工作;

(二)了解本专委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专委会秘书长人选产生

专委会秘书长人选由专委会筹备组提名,提交专委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报商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批准同意成立专委会后,应按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工作条例,选举理事、副主任、主任。


        第三章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专委会需设专门的日常办公机构。

专委会秘书长在商会秘书处指导和专委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专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商会秘书处的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五年,专委会主任原则上不得连任,换届事宜需提前三个月报商会审批。

第十六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在商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专委会的组织管理、业务要求


        第十七条     

        商会对专委会的组织管理重点:

 () 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商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商会授权、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协助商会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对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考评制度,明确考评内容,规范考评程序,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评等次,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对专委会新任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专委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专委会的重要事项,必须提前向商会请示,经商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事项结束后还应向商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商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或简称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完整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组织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业务活动(包括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出国组团等),应提前向商会提出申请,经商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须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商会统一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会议,主办单位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承办单位为该专委会。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会可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改组直至撤销该专委会:

(一) 对违反【全联直属商会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商会章程及专业委员会(分会)管理办法】以及【分会工作条例】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提请商会会长办公会通过,予以改组或撤销。

(二)超出商会授权业务范围、工作任务,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不执行商会决议,对商会交办的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解聘和罢免,按照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年度考评,按商会章程会长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委会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专委会组成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会员会费中划拨由专委会使用部分;

()捐赠、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 则。专委会在商会的统一帐户下,单独立项,进行独立核算;不得私开账户,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委会收入与商会的分配比例为7:3。专委会费用支出由专委会主任签字报销。

第三十条     专委会的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专委会组织运营和财务接受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审计。专委会如连续三年亏损,经会长会批准撤销该专委会。


第六章文书及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行文要遵守商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商会的规定行文。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文,必须抄报商会秘书处。重大事项的行文,必须在发文前报秘书处会签。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的印章由商会统一刻制和管理,用印必须遵守商会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并建立用印登记;不得私刻公章,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专业委员会(分会)管理办法》以及印鉴同时废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